在臉書(facebook)按「讚」,算不算《憲法》保障的言論自由?美國法院即將作出歷史性判決。維吉尼亞州漢普頓市治安官羅伯茲2009年競選連任
時,其部屬卡特在對手的臉書粉絲頁按讚,選後遭解僱。卡特控告羅伯茲違憲,臉書與美國最著名民權團體「美國公民自由聯盟」(ACLU)皆出面支持。
就像「連署簽名」
羅伯茲當選連任後,卡特與另5名不支持羅伯茲的公務員全都丟了飯碗。他們在2011年提告,今年1月遭地方法院法官傑克森判決敗訴。傑克森認為,只是在臉書網頁按「讚」,不足以構成可獲《憲法》保護的言論,要有實際的文字陳述才算數。
現在聯邦上訴法院即將審理此案,臉書與ACLU皆已遞交支持卡特的法院文件,臉書指「在21世紀按『讚』,就像過去的連署簽名」;ACLU則說,按「讚」就像汽車保險桿上的口號貼紙,都應受《憲法》保障。如今「讚」按鈕在網路上無所不在,此案判決將形成判例,備受矚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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